IPO案例:若企业能上市,三五年内一定逐步按照实发工资作为社保及公积金的缴纳基数

发表时间:2023-12-07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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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请发行人:说明未足额缴纳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整改措施,未来是否存在被相关部门追缴或行政处罚的风险,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未足额缴纳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1、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具体人数及类型见下表:
单位:人

2023年6月末

项目

养老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总人数

4,097

存在差异的人数

2,030

2,302

2,291

2,734

2,230

存在差异的人数占比

49.55%

56.19%

55.92%

66.73%

54.43%

2022年末

项目

养老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总人数

4,233

存在差异的人数

2,037

2,429

2,442

2,955

2,597

存在差异的人数占比

48.12%

57.38%

57.69%

69.81%

61.35%

2021年末

项目

养老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总人数

4,329

存在差异的人数

2,315

2,391

2,420

3,044

2,512

存在差异的人数占比

53.48%

55.23%

55.90%

70.32%

58.03%

2020年末

项目

养老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总人数

4,579

存在差异的人数

2,286

2,358

2,426

2,944

3,362

存在差异的人数占比

49.92%

51.50%

52.98%

64.29%

73.42%

若按员工上一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测算,发行人报告期内需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模拟测算金额及其对发行人营业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缴费基数

项目

2023年1-6月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按员工上一年实际工资金额作为缴费基数

可能需要补缴社会保险金额

1,103.38

3,238.50

2,950.86

738.60

可能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金额

420.86

1,799.45

1,460.49

1,281.57

合计可能需要补缴金额

1,524.25

5,037.96

4,411.34

2,020.17

营业利润

13,300.88

37,370.85

40,290.60

40,481.16

合计可能需要补缴金额占营业利润比例

11.46%

13.48%

10.95%

4.99%

考虑补缴影响后的营业利润

11,776.63

32,332.89

35,879.26

38,460.99

注1:经测算,若足额缴纳相关社保及公积金,2020年合计补缴金额占营业利润比例为4.99%,主要是因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享受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等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

注2:经测算,若足额缴纳相关社保及公积金,2021年、2022年合计补缴金额占营业利润比例分别为10.95%、13.48%,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社保公积金缴纳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在2020年和2021年分别较上年有较大增长,导致补缴金额占营业利润的比例在2021年、2022年有所提高。

2、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经模拟测算,若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报告期内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99%、10.95%、13.48%和11.46%。但鉴于:(1)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承担上市前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的兜底承诺;(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严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且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要求整改、补缴的通知;(3)发行人已取得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上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因此,若足额补缴相关社保及公积金,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根据模拟测算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仍满足发行上市条件


发行人本次在主板的发行上市选择《上市规则》中第3.1.2条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如需补缴相关费用,仅影响净利润指标,对发行人营业收入指标无影响。


根据初步测算,发行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报告期内的净利润情况影响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1-6月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可能需要补缴社会保险金额

1,103.38

3,238.50

2,950.86

738.60

可能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金额

420.86

1,799.45

1,460.49

1,281.57

合计可能需要补缴金额

1,524.25

5,037.96

4,411.34

2,020.17

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影响

1,243.93

4,200.69

3,638.71

1,669.92

考虑补缴影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209.43

25,652.49

26,960.06

30,703.33

考虑补缴影响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658.72

22,461.08

24,840.00

27,751.07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发行人2021年和2022年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得税费用等科目以及相关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额、相关利润科目等均产生影响。

由上表可知,考虑补缴影响后,发行人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均为正且累计为7.50亿元,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2.25亿元。发行人仍然满足“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经模拟测算,若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报告期内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99%、10.95%、13.48%和11.46%,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承担上市前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的兜底承诺;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要求整改、补缴的通知;发行人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政府部门已出具报告期内上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因此,若足额补缴相关社保及公积金,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且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在主板发行上市的条件。

(二)说明未足额缴纳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整改措施


鉴于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为规范上述事宜,发行人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发行人已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出具承诺将在上市后五年内逐步规范上述事项,积极按照发行人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缴纳


2023年10月,发行人针对部分员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作出了专项承诺,计划全公司逐步提高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五年内达到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与员工上年度实发工资一致,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达到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与员工上年度实发工资一致,以符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费标准。


具体规范整改方案如下:

年度

整改方案

2024年

社保:实现不低于70%的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住房公积金:实现不低于80%的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公积金

2025年

社保:实现不低于80%的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住房公积金:实现不低于90%的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公积金

2026年

社保:实现不低于90%的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住房公积金:实现全体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公积金

2027年

社保:实现不低于95%的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住房公积金:实现全体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公积金

2028年

社保:实现全体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住房公积金:实现全体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公积金

注1:根据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五险一金缴费基数的调整,故发行人以2024年作为整改实施的第一年;

注2:若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企业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对于足额缴纳标准另有明确规定或另行确定其他合规缴纳标准的,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具体执行,以符合社保、住房公积金合规缴纳的要求。

2、基于上述整改方案,发行人已采取或将采取如下具体执行措施以确保上述整改目标完成


(1)发行人已召开全公司关于规范整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专题工作会议:统一思想、逐步解决社保公积金缴纳合规问题;根据上述整改方案要求各子公司进一步制定细化操作办法;对上述整改方案所涉及的成本费用进行测算,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2)发行人将根据整改方案修改公司有关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管理制度,为规范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内控依据;


(3)发行人将加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按上一年度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和积极性,以促进公司逐步整改规范计划的落实和执行。对于不愿按照上一年度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公司将要求相关员工出具书面证明或承诺,尽量避免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4)针对新招聘员工,发行人将修订相关招聘流程和管理制度,与应聘人员就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及缴纳流程进行详细沟通,向应聘人员讲解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并要求相关子公司及新入职员工严格遵守国家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法规要求的工资基数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综上,上述整改方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针对整改方案所涉及的成本费用进行了初步测算,并提出具体的执行措施,相关整改方案具有可行性。


(三)未来是否存在被相关部门追缴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1、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按照上年度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未来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但对发行人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未来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鉴于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按照上年度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与上述法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

(2)发行人存在被追缴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湘科集团已就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事项出具专项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湘科集团已出具承诺:“湖南兵器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上市前在员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被行政主管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含其滞纳金),或者被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处罚,或者有关员工向湖南兵器或其控股子公司追索,本企业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前述费用后不向湖南兵器及其控股子公司追偿。”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上述承诺,湘科集团将全额承担发行人上市前欠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因此,即使发行人被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责令补缴上市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国务院、湖南省先后多次出台文件明确要求稳妥处理好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国务院、湖南省先后多次出台文件明确要求稳妥处理好社保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具体如下:

文件名

主要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

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国务院常务会议(2021年1月20日)

要做好法定税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在规范征缴行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要求,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集中清缴企业历史欠费。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市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官网,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国家和地方层面未发布现行有效的关于清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通知或政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亦未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清缴历史欠费的通知。

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按照上年度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未来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有关部门自行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对公司上市前的追缴风险作出兜底承诺,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来受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1)相关主管部门已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已取得省级社保主管部门的专项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社保未足额缴纳相关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截至证明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亦不存在因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而被职工投诉或举报的情况。


(3)根据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上述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截至证明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亦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而被职工投诉或举报的情况。


(4)对于用人单位社保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况,行政主管部门以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采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仅在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方才存在受到罚款等处罚的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社保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况,行政主管部门以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四条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应当把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发布信息、教育培训、提醒、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说服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规定,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并支付滞纳金,在逾期仍不缴纳时才会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基于发行人部分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未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的措施为责令企业限期履行,企业逾期仍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仅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补缴的金额,未规定罚则”,即对于欠缴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罚则。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亦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而被职工投诉或举报的情况。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因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要求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通知,也未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因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要求限期缴存的通知或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行人已出具承诺,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发行人将依照相关要求予以补缴。因此,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上述承诺在收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限期缴存的通知后及时补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3、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将采取措施对社保、公积金缴纳事项进行整改和规范,逐年提高足额缴纳的员工人数比例,逐步达到合规要求,进一步降低未来被追缴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如本回复报告“问题1”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说明未足额缴纳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整改措施”所述,针对部分员工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承诺将采取规范整改措施,在一定期限内达到全部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与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一致,进一步降低未来被追缴或行政处罚风险。


综上所述:(1)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按照上年度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未来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有关部门自行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对上市前的追缴风险作出兜底承诺,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相关主管部门已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已取得省级社保主管部门的专项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社保未足额缴纳相关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社保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3)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上述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对于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仅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补缴的金额,未规定罚则。因此,发行人因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4)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将采取措施对社保、公积金缴纳事项进行整改和规范,逐年提高足额缴纳的员工人数比例,逐步达到合规要求,进一步降低未来被追缴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四)补充披露内容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风险”中,对公司社保、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存在被要求补缴的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十)报告期内社保、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存在被要求补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经测算,若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99%、10.95%、13.48%和11.46%。公司控股股东湘科集团已出具承担公司因上市前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而被追缴的相关责任的承诺,公司也出具承诺将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上述事项整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追缴或处罚的情况,但未来仍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追缴或处罚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四、公司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之“(三)员工社会保障情况”中对公司社保、公积金未足额缴纳的有关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4、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1)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具体人数及类型见下表:


单位:人

2023年6月末

项目

养老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总人数

4,097

存在差异的人数

2,030

2,302

2,291

2,734

2,230

存在差异的人数占比

49.55%

56.19%

55.92%

66.73%

54.43%

2022年末

项目

养老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总人数

4,233

存在差异的人数

2,041

2,433

2,446

2,966

2,603

存在差异的人数占比

48.22%

57.48%

57.78%

70.07%

61.49%

2021年末

项目

养老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总人数

4,329

存在差异的人数

2,316

2,392

2,421

3,045

2,513

存在差异的人数占比

53.50%

55.26%

55.93%

70.34%

58.05%

2020年末

项目

养老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总人数

4,579

存在差异的人数

2,286

2,358

2,426

2,944

3,362

存在差异的人数占比

49.92%

51.50%

52.98%

64.29%

73.42%

(2)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影响

若按员工上一年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测算,发行人报告期内需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模拟测算金额及其对发行人营业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缴费基数

项目

2023年1-6月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按员工上一年实际工资金额作为缴费基数

可能需要补缴社会保险金额

1,103.38

3,238.50

2,950.86

738.60

可能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金额

420.86

1,799.45

1,460.49

1,281.57

合计可能需要补缴金额

1,524.25

5,037.96

4,411.34

2,020.17

营业利润

13,300.88

37,370.85

40,290.60

40,481.16

合计可能需要补缴金额占营业利润比例

11.46%

13.48%

10.95%

4.99%

考虑补缴影响后的营业利润

11,776.63

32,332.89

35,879.26

38,460.99

注1:经测算,若足额缴纳相关社保及公积金,2020年合计补缴金额占营业利润比例为4.99%,主要是因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享受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等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

注2:经测算,若足额缴纳相关社保及公积金,2021年、2022年合计补缴金额占营业利润比例分别为10.95%、13.48%,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社保公积金缴纳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在2020年和2021年分别较上年有较大增长,导致补缴金额占营业利润的比例在2021年、2022年有所提高。

经模拟测算,若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报告期内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99%、10.95%和13.48%和11.46%,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承担上市前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的兜底承诺;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要求整改、补缴的通知;发行人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政府部门已出具报告期内上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因此,若足额补缴相关社保及公积金,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且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在主板发行上市的条件。

(3)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整改措施

鉴于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为规范上述事宜,发行人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①发行人已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出具承诺将在上市后五年内逐步规范上述事项,积极按照发行人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缴纳

2023年10月,发行人针对部分员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作出了专项承诺,计划全公司逐步提高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五年内达到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与员工上年度实发工资一致,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达到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与员工上年度实发工资一致,以符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费标准。具体规范整改方案如下:

年度

整改方案

2024年

社保:实现不低于70%的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住房公积金:实现不低于80%的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公积金

2025年

社保:实现不低于80%的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住房公积金:实现不低于90%的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公积金

2026年

社保:实现不低于90%的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住房公积金:实现全体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公积金

2027年

社保:实现不低于95%的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年度

整改方案


住房公积金:实现全体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公积金

2028年

社保:实现全体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住房公积金:实现全体员工按照上一年度实发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公积金

注1:根据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五险一金缴费基数的调整,故发行人以2024年作为整改实施的第一年;

注2:若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企业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对于足额缴纳标准另有明确规定或另行确定其他合规缴纳标准的,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具体执行,以符合社保、住房公积金合规缴纳的要求。

②基于上述整改方案,发行人已经或将采取如下具体执行措施以确保上述整改目标完成

A.发行人已召开全公司关于规范整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专题工作会议:统一思想、逐步解决社保公积金缴纳合规问题;根据上述整改方案要求各子公司进一步制定细化操作办法;对上述整改方案所涉及的成本费用进行测算,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B.发行人将根据整改方案修改公司有关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管理制度,为规范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内控依据;

C.发行人将加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按上一年度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和积极性,以促进公司逐步整改规范计划的落实和执行。对于不愿按照上一年度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公司将要求相关员工出具书面证明或承诺,尽量避免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D.针对新招聘员工,发行人将修订相关招聘流程和管理制度,与应聘人员就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及缴纳流程进行详细沟通,向应聘人员讲解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并要求相关子公司及新入职员工严格遵守国家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法规要求的工资基数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4)发行人对于公司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其员工的意愿,逐步提高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五年内达到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与员工上年度实发工资一致,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达到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与员工上年度实发工资一致,以符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费标准。”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召开的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规范整改事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的专项承诺以及规范整改方案;


3、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处罚的说明;


4、查阅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5、取得并查阅了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益阳市赫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事宜的说明》;


6、对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情况,了解发行人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原因以及相关事项的后续整改计划及执行措施;


7、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整改方案所涉及的成本费用初步测算资料;


8、取得了发行人及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填写的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的调查问卷;


9、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保、公积金缴纳证明、缴费凭证等资料,查阅报告期内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0、取得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名册、年度工资金额及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等数据,对缴费基数与员工实际工资进行比较;


1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说明以及关于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员工实际工资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说明;


12、获取并查阅了湘科集团关于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出具的承诺,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13、查阅了国家、湖南省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在此基础上测算和分析发行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的金额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4、获取并查阅了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和专项证明;


15、检索公开信息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收到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欠缴的社保或限期缴存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是否存在社保、公积金相关的诉讼和仲裁;


16、查阅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披露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经模拟测算,若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报告期内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99%、10.95%、13.48%和11.46%。但鉴于:(1)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承担报告期内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的兜底承诺;(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严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且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要求整改、补缴的通知;(3)发行人已取得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上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因此,若足额补缴相关社保及公积金,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且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在主板发行上市的条件;


2、为规范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发行人已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出具承诺将在上市后五年内逐步规范上述事项、积极按照发行人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缴纳,并基于整改方案提出了具体执行措施以确保上述整改目标完成;


3、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按照上年度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未来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有关部门自行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对上市前的追缴风险作出兜底承诺,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1)相关主管部门已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已取得省级社保主管部门的专项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社保未足额缴纳相关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社保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2)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上述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对于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仅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补缴的金额,未规定罚则。因此,发行人因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3)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将采取措施对社保、公积金缴纳事项进行整改和规范,逐年提高足额缴纳的员工人数比例,逐步达到合规要求,进一步降低未来被追缴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5、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社保和公积金未足额缴纳的有关情况、社保和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存在被要求补缴的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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